字体
关灯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  
网址改成为 m.011bz.cc 请牢记

第七十四章 案件宣判 (第1/5页)

    得益丰田之前广告门事件引发的春风,抄袭门案件得以加快进度。

    今天是铃木诉华夏汽车抄袭侵权案件的一审宣判之日,首都中院门前来了许多国内外记者朋友,大家都高度关注这件被誉为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第一案如何宣判。

    “起立!”

    伴随审判长的到位,案件开始进入一审收尾阶段。

    在之前的法院庭审中,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,并且相互指责对方的专利无效,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。

    案件主要分为两大部分:

    第一是铃木起诉华夏之光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,随后华夏汽车以自己先在国内注册了外形专利为由提出了反诉,控告铃木侵犯了华夏之光的外形专利。

    第二是华夏汽车起诉铃木不正当竞争,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向媒体发出公开信,严重影响了华夏之光的产品形象,涉嫌恶意打压破坏华夏之光的市场竞争优势。

    “经过合议庭审议,本院认为涉案产品华夏之光,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铃木wagonr(国内版本铃木昌河北斗星)经过主要技术特征相比对,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,两者不构成近似,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。铃木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理由,法庭不予支持,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字正腔圆宣布了判决书第一部分内容,明确了华夏之光没有构成侵权,华夏汽车全身而退。

    对比华夏汽车方面律师的面露喜色,铃木方面律师耷拉着脸,这可真是对比强烈。

    “与此同时,华夏汽车主张铃木昌河北斗星与华夏之光涉案专利近似的诉讼请求,本院一并驳回。”

    这是显而易见的结果,既然双方都不构成近似,自然没有抄袭侵权一说。

    本以为法院应该是各打五十大板,驳回诉讼,各回各家。没想到在第二部分,审判长读出的判决结果让大家深感意外。

    “铃木对华夏汽

-->>(第1/5页)(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)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